(2016)苏011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尹如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尹如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47号原告杨黎明,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凤霞,女。被告尹如银,男,1973年8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尹如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海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如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黎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如银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杨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