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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尹如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尹如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47号原告杨黎明,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凤霞,女。被告尹如银,男,1973年8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尹如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海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如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黎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如银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杨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