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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定与周从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定,周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204号申请执行人:沈定,从事建筑业。被执行人:周从国,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沈定与被执行人周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从国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沈定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从国归还借款5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从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周从国尚应支付执行款5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从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才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