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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宗洲与韦兵、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洲,韦兵,陈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96号原告宗洲。委托代理人黄龙,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兵。被告陈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洲与被告韦兵、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9元,减半收取6939.5元,由原告宗洲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