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宗洲与韦兵、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洲,韦兵,陈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96号原告宗洲。委托代理人黄龙,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兵。被告陈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洲与被告韦兵、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9元,减半收取6939.5元,由原告宗洲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