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胡小安与唐小飞、喻美艳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安,唐小飞,喻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00093号申请人胡小安,男,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唐小飞,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喻美艳,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小安与被申请人唐小飞、喻美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小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小飞、喻美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小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小飞、喻美艳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2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