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邓国友与杨古杰民间借贷纠纷23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友,杨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源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友,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古杰,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邓国友与杨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邓国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古杰拥有川WFN7**比亚迪小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古杰拥有的川WFN7**比亚迪小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1年(自2016年1月21日到2017年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