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源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邓国友与杨古杰民间借贷纠纷23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友,杨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源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邓国友,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古杰,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邓国友与杨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邓国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古杰拥有川WFN7**比亚迪小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古杰拥有的川WFN7**比亚迪小车一辆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1年(自2016年1月21日到2017年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