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健立轴承有限公司、赵永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健立轴承有限公司,赵永德,郭志军,郭雷刚,郦丽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9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李海明。委托代理人:金玲苹。委托代理人:薛青。被告:浙江健立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雷刚。被告:赵永德。被告:郭志军。被告:郭雷刚。被告:郦丽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健立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健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永德、郭志军、郭雷刚、郦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健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杭下商初字第3198-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健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2016年1月18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再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健立轴承有限公司、赵永德、郭志军、郭雷刚、郦丽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8元(按照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减少诉讼请求后收取),减半收取5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3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人民陪审员 贾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