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关于王麦穗;樊德昌;樊德水与王在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4第19号王在新:关于王麦穗;樊德昌;樊德水与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获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一、支付王麦穗1800元樊德昌1000元樊德水24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此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案件承办人:王朋朋联系电话:452****监督电话:0373-452****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获嘉支行营业部户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诉讼款账号:4011101040012933特别提醒:付款时必须注明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应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