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柴进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进,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87-1号原告:柴进,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郁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进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凤阳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进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0元,由原告柴进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林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