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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福贵与冯荣宁、冯新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贵,冯荣宁,冯新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4号原告范福贵,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范燕平,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系原告范福贵之子。被告冯荣宁,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宁县。被告冯新宁,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西区1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福贵诉被告冯荣宁、冯新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福贵欲与被告冯荣宁、冯新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综合开拓业务部庭外和解,故原告范福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福贵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福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福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