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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冯顺诉被告沈阳市耐腐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顺,沈阳市耐腐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62号原告冯顺,男,汉族。被告沈阳市耐腐泵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杨士乡宁官村。法定代表人柳连山,系该厂厂长。原告冯顺诉被告沈阳市耐腐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主体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