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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松年、种明玉等与杜尚宗、褚丽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松年,种明玉,马云霞,马文婷,杜尚宗,褚丽萍,种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马松年。申请执行人种明玉。申请执行人马云霞。申请执行人马文婷。被执行人杜尚宗。被执行人褚丽萍。被执行人种凯。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松年、种明玉、马云霞、马文婷与被执行人杜尚宗、褚丽萍、种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薛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薛城区德仁路花园小区1号楼门市从北往南第4间3056号门市房(房产证号: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薛城区德仁路xx小区1号楼门市从北往南第4间xxxx号门市房(房产证号: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李冬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