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坤、李志东,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徐彦召人民陪审员 罗小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郁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