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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三台县富顺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某已经和好,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昕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