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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吕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37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沙河市。被告吕某乙,女,汉族,1953年5月7日出生,沙河市。被告吕某丙,女,汉族,52岁,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吕某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