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得华与孙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得华,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2号申请人刘得华。被申请人孙磊。申请人刘得华因与被申请人孙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孙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孙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号黑色桑塔纳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