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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4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强奸罪,2007年8月23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玉芳、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窜至民权县商贸城菜市街,趁马某买菜还价之际,将马某裤兜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告人返还非法所得收条、民权县公安局刑警队出具的破案报告、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商丘市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盖家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