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2715-3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河庄支行与杭州帮得利实业有限公司、诸张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河庄支行,杭州帮得利实业有限公司,诸张芳,茅国琴,李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2715-3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河庄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徐志富,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帮得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诸张芳。被执行人诸张芳。被执行人茅国琴。被执行人李忠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诸张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名都3幢801室,建筑面积180.7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8月21日,竞买人诸增楠以2920000元最高价买受。因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重新拍卖该房产。2016年1月6日,竞买人来贤夫以239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诸张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名都3幢801室,建筑面积180.7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省直评(2015)字第01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来贤夫(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来贤夫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来贤夫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