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证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胡永甫与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永甫,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证保6号申请人:胡永甫。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克意,董事长。申请人胡永甫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权属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提取或复制登记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泰218”轮的权利限制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永甫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胡永甫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提取、复制登记于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金泰218”轮的船舶建造合同、船舶登记信息、船舶检验信息及权利限制信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兴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