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一鸣、王财芝与王国萍、赵雅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一鸣,王财芝,王国萍,赵雅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鸣,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财芝,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萍,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雅德,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王一鸣、王财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王一鸣、王财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任何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一鸣、王财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5元,由上诉人王一鸣、王财芝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辰审判员 彭浩审判员 姚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