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平观进与郭保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观进,郭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32号申请人平观进。被申请人郭保生。申请人平观进以要求被申请人郭保生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保生的银行存款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保生的银行存款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