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0110民初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永康市摩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摩迩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0110民初00008号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沈永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摩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259号内第二幢。法定代表人:徐作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摩迩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已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摩迩机电有限公司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摩迩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摩迩机电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