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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学高与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高,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3行初2号原告张学高。被告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洪湖市文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怀彪,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佐玉,系该局法制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高不服被告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张学高以本案所涉事宜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高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高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胡修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