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徐海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海艳,赵军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海艳,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军平,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徐海艳因与被申请人赵军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5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徐海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赵军平在一、二审庭审中同意赔偿我衣服4000元,为何判决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官未开庭就判决,且有受贿行为,徇情枉法。要求赵军平赔偿衣服价值3999元;退还培训费2000元;赔偿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75元,共计9999元。在本案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徐海艳当庭表示被申请人赵军平在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同意返还衣服及钱款,并提供赵军平的电话号码。经当庭向赵军平电话核实,赵军平否认徐海艳的说法,并在庭后提交书面说明:1、徐海艳称我向二审法官行贿纯属造谣;2、我在二审判决后从未与徐海艳联系过;3、徐海艳的申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徐海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驳回徐海艳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赵军平在一、二审庭审中同意返还徐海艳衣服,否认收取徐海艳现金2000元,原审判决在徐海艳拒收衣服又不能证明赵军平收取其现金2000元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徐海艳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据此,再审申请人徐海艳此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未开庭就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二审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法院经询问当事人,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再审申请人徐海艳此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受贿及徇情枉法。首先,再审申请人徐海艳没有证据证明二审法官受贿且徇情枉法;其次,经本院当庭向被申请人赵军平电话核实,赵军平否认徐海艳的说法,并在庭后提交书面说明。据此,再审申请人徐海艳此再审理由不成立。应当指出,法官受贿、徇情枉法是违法犯罪行为,如徐海艳有证据证明,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综上,再审申请人徐海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海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 平审 判 员 曹燕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