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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开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17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辩护人宓苗彩,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邵某甲、被告人陈开及其辩护人宓苗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底,被告人陈开伙同妻子朱某(已判刑),在余姚市凤山街道月华苑自己家中,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多次接受史某、俞某、胡某乙、黄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1445500余元,并报给上家邬某(已判刑)等人。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陈开被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开违反国家《彩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开自愿认罪。但辩称其系在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宓苗彩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开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陈开系在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定为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底,被告人陈开伙同妻子朱某(已判刑),在余姚市凤山街道月华苑自己家中,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多次接受史某、俞某、胡某乙、黄某甲(均已判刑)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合计1445500余元,并报给上家邬某(已判刑)等人。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陈开在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开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邬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其共接受被告人陈开向其投注“六合彩”400余万元。2.证人史某、胡某甲、宋某甲、王某、吴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史某接受胡某甲、宋某甲、王某、吴某的“六合彩”投注后,连同自己的部分投注,共向被告人陈开投注“六合彩”7.8万元。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陆某甲、刘某、陈某甲、陆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至4月期间,黄某甲接受黄某乙、陆某甲、刘某、陈某甲、陆某乙的“六合彩”投注后,共向被告人陈开及朱某投注“六合彩”90万元。4.证人俞某、劳某、陈某乙、宋某乙、褚某、周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俞某接受劳某、陈某乙、宋某乙、褚某、周某的“六合彩”投注后,连同自己投注的14万元,共向被告人陈开及朱某投注“六合彩”39.75万元。5.证人胡某乙、张某、邵某乙、邵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胡某乙接受张某、邵某乙、邵某丙的“六合彩”投注后,连同自己投注的10万元,共向被告人陈开及朱某投注“六合彩”13.2万元。6.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其和被告人陈开共接受黄某甲报码90万元、俞某报码80万元、胡某乙报码7万余元。7.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邵某甲出庭证言,证实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陈开在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8.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开的身份情况。9.辨认笔录,证实史某辨认出被告人陈开及朱某。10.被告人陈开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开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开在2015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根据抓获民警邵某甲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被告人陈开确系正在通过其妻子朱某与公安机关联系投案事宜,系在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陈开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开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开在准备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开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盛 辉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诸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