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205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