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华瑞保温材料厂与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华瑞保温材料厂,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华瑞保温材料厂。组织机构代码;L2850920-7,负责人:白家华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与芳华路交叉口。被执行人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51621-5,负责人:谢军。住所地:汝阳县内埠镇本院受理洛阳市涧西华瑞保温材料厂与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承兑汇票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