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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0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