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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加周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加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27号罪犯陈加周,江苏省宿迁市,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加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3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加周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加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加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已履行罚金10000元,江苏省宿迁市民政局并出具了贫困证明,证明其家庭困难,具有从宽情节。2015年11月5日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陈加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一万元,并出具了县级以上民政局家庭贫困证明,假释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加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