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邓协平。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潘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建辉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吴仁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