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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邓协平。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潘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建辉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吴仁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