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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超与被上诉人夏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夏春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汉族,1987年8月8日生,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春秋,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生,职工。上诉人王超因与被上诉人夏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板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王超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