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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9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 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