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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计兴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份,新民市新农村乡马圈子村村民徐某某将自己一块开荒地卖给陈某某,卖地并没有将上面的树木一并卖予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地买来之后,要扩建自己的鱼塘,便催促被告人徐某某将地上的树处理掉。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串通后,陈某某在明知没有砍伐证的情况下,将买来的土地上面的363棵杨树伐掉。经鉴定:合蓄积18.5159立方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经教育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自首材料,户口信息,证人李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GPS实测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缴纳罚金,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