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芋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18号罪犯李芋峰,又名李海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新河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陈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芋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日送入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芋峰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芋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芋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芋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芋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