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郭长祯与王来福、刘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祯,王来福,刘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08号原告郭长祯。被告王来福。被告刘爱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长祯于2015年11月30日16时许死亡,经询问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