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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郭长祯与王来福、刘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祯,王来福,刘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08号原告郭长祯。被告王来福。被告刘爱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长祯于2015年11月30日16时许死亡,经询问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