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新柳、刘芝萍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新柳,刘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577-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被执行人郑新柳,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芝萍,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新柳、刘芝萍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200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新柳、刘芝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车辆、矿产、国土、工商、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除划拨被执行人郑新柳银行存款人民币132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郑新柳、刘芝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200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陈 利 江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