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以下统称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以下统称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35-2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A座2412室,组织机构代码:74540185-3。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瑾、邸春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东营市达伟晟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三路东、港北二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6520521-4。法定代表人许娟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达伟晟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东营市达伟晟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183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单花英、赵畔功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港区人民路266号33幢1单元2××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一套及担保人田瑶瑶、许娟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港区人民路266号30幢2单元1××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为保证担保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单花英、赵畔功名下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港区人民路266号33幢1单元2××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一套;查封担保人田瑶瑶、许娟娟名下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港区人民路266号30幢2单元1××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河口区港区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露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