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财保16号申请人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北董新街65号。法定代表人李月平,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上油松村德宝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姬海波,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先后签订了3份买卖合同,总金额为786000元,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货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发货,但被申请人至今尚欠3360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1023.4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治虹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亮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023.4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