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傅六昌、罗晓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六昌,罗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傅六昌被执行人罗晓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045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晓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晓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晓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罗晓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1的存款人民币83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睿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