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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特68号申请人:贾纯好。申请人: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开发区西城工业区。代表人:金清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美红,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贾纯好与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王姝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贾纯好与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东阳市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贾纯好工资款15111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