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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爱荣、唐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荣,唐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荣,女,汉族,1949年2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唐立军,女,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6)西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张爱荣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立军名下的位于桥西区西郭庄金属材料实业总公司4号楼1层1单元3(房产证号邢房权证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爱荣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