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春美、王云成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春美,王云成,王天雨,张羽,王天庆,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33号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告吴春美。被告王云成。被告王天雨。被告张羽。被告王天庆。被告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劳模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吴春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春美、王云成、王天雨、张羽、王天庆、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吴春美、王云成、王天雨、张羽、王天庆、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