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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执民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邱淑欣与魏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淑欣,魏娜,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市执民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邱淑欣,女,出生于1955年10月9日,汉族,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魏娜,女,出生于1958年10月14日,回族,退休职工,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张志强,男,出生于1955年4月20日,回族,退休干部,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邱淑欣与魏娜、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娜、张志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淑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0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已执行案件款35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魏娜、张志强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刘涛审判员  马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