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法执指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与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法执指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风区新昌东路***号和信商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刘自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奎、胡晓婉,宁夏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太阳山都市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党彦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亮,该公司法务部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东配楼*楼。法定代表人:耿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宝,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庆区友爱中心路以西,二号路以南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副食百华批发市场1号批发零售楼。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737**号。现该房产以评估拍卖而流拍,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庆区友爱中心路以西,二号路以南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副食百华批发市场1号批发零售楼。房产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50737**号房产的查封。本载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建安审判员 焦泽光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