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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寇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寇学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99号原告李宏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寇学恒,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宏伟诉被告寇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宏伟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寇学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 判 长  晏 星人民陪审员  张洪玉人民陪审员  向守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潜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