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宏伟与寇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寇学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99号原告李宏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寇学恒,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宏伟诉被告寇学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宏伟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寇学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审 判 长 晏 星人民陪审员 张洪玉人民陪审员 向守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潜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