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乔某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乔某甲,张某甲,陈某某,某某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92号原告徐某甲,男,200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乔某甲,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乔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200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200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乔某甲、张某甲、陈某某、某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某甲、张某甲、陈某某、某某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