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浩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69号罪犯姜浩,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8)博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姜浩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姜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