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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任秀琴与张其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琴,张其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32号原告:任秀琴。被告:张其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琴与被告张其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秀琴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秀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