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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82民初203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