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82民初203号原告:刘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