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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鹏与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书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青岛海瑞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中,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331号裁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8749.72元及利息。2016年1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鹏向本院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负担执行费181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33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