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姜秀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姜秀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大街信普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汤爱民,总经理。被告姜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秀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爱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雪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路遥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